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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营改增后,异地工程项目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019-06-02

  一、项目情况

  某公司在异地签订施工项目,工程额10亿元,属于建筑工程新项目。某公司与业主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地政府要求,某公司应在当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并由项目部给业主开具建筑发票,项目部应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某公司已在当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

  对该项目,如按当地政府的要求进行操作有何税收风险?如何规避该风险?

  二、相关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由该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由该公司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项目部未已业主签订合同,项目部向业主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该公司应向业主开具发票而未向业主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对该公司处1万元以下罚款;而项目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项目部税务机关可对项目部处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业主而言,取得项目部开具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取得该发票不能财务报销,如业主为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相关支出还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建筑跨地区经营的税务处理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三)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对于该公司承包的该建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公司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计算的税款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在当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该公司在服务地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预以抵减。并且该公司可不在当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可持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同时该公司还需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在总机构(你公司)进行抵减。

  (二)项目部(分公司)税务处理

  项目部属于该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和项目部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无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项目部和该公司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需要注意,项目部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项目部注销时,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该公司和项目部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五)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鉴于该公司取得该项目为新项目,且该项目不属于甲供工程和清包工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论该公司与项目部采用何种模式,按能抵尽抵原则,项目部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便于给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工程额为10亿元,通常项目部的年销售额将超过500万元,项目部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项目部应办登记但未办登记的,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管理方面,一般遵循“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一致的要求。项目部取得的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应在项目部进行抵扣,不能由你公司进行抵扣;相应的该公司取得的抵扣凭证应由你公司进行抵扣。

  项目部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财务税务管理、会计核算上要求更严格。项目部要独立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部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你公司与项目部的业务处理

  鉴于你公司在异地项目,相关税源需要留在当地,你公司要在当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通常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分包模式,一是代管模式。

  1、分包模式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规定: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六)》规定:

  27.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建筑企业总机构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是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29.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参照上述规定,税收法规定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你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再将该工程分包给项目部。

  此种操作方式下,你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就分包事项给你公司开具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需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部的分包款;项目部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再分包的,或者购入工程材料等,应由项目部和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向项目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由于你公司与项目部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为关联方,其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你公司工程额为10亿,项目部分包款通常应小于10亿,并给你公司留有一定的增值税税负。

  2、代管模式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项目部为你公司的异地工程提供管理服务,项目部为你公司开具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如该工程对外分包或购入工程所用材料,由你公司向供应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供应商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向供应商付款。你公司要在服务地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但项目部主要就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向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理费收入一般较低,此种方式与分包方式相比,在服务地缴纳的税款较少。

  四、税务建议

  由于当地政府要求,由项目部向业主开具建筑发票。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提供下列建议:

  (一)项目部采用分包模式

  根据《建筑法》规定,工程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项目部作为你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建筑资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参考福建、安徽口径,你公司可与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大部分税款在当地缴纳。但问题在于应由你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而不是由项目部向业主开具发票。

  你公司可将前面的建筑跨地区税收政策向当地政府和业主进行说明,以取得当地政府和业主的理解。你公司可将采用分包模式下,预计将在当地计缴的税款情况给当地政府做预算,以争取其采纳此建议。

  项目部采用代管模式,在当地缴纳的税款较少,当地政府很大可能不予采纳。

  (二)采用补充协议方式

  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按分包模式处理,建议你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再与业主、项目部签订补充协议。即协议约定,你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全权授予项目部进行处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项目部进行承接,由项目部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等事项。也就是由项目部和业主签订合同。

  该工程的分包和材料采购等事项,均由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由项目部全权负责工程收入、成本的核算,项目部向业主开具发票。你公司总部账上不反映该项目的收入、成本。项目部和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

  但此种方式下,需要和法务部人员确认,合同能否按此方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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