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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外贸企业的“升级”攻略,请查收!

2019-02-28

小编说

正所谓“不想当排头的兵不是好兵”,在我们的外贸企业中也同样存在争当尖子生的群体,比如——

“我们是四类企业,但我们会逆袭的!”

对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采取多举措“以查促管”,外贸企业要如何在这些“测验”“考试”中成功逆袭呢?且看攻略!

一、首先需自查,你为什么是四类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如上,如果外贸企业在纳税、海关出口、外汇收汇等方面评级低,或出现过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判定存在风险情形,就会被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以加强管理。

近期有企业反映,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未进行零申报,才被地税降级而后导致退税管理等级降为四类。可见,办税无小事啊!

二、了解“考纲”——四类企业要应对哪些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第六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除对预警风险信息中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评估外,还应按照以下方式选取本地区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评估

(一)出口退(免)税审核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

(二)上级或本级国税机关通过评估分析发现出口企业评估指标异常的;

(三)四类出口企业;

(四)随机抽取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1号)

第一条 原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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