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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公

2019-01-21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公司将向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17日、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已经审议批准向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20名激励对象回购其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回购股票数量为4,711,000股(除权前为3,365,000股),回购价格按照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7571元/股(除权前为4.866元/股)执行,合计回购资金为16,374,090元。本次回购的股票全部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4,711,000元,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为41,980,463,455元。

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会发生相应的调减,但鉴于注销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造成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23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9

电话:010-86498888

传真:010-86498170

特此公告。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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