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著作权法,大家可能都耳熟能知,可是说起广告语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许大家都不是太清楚了,那么下面快帮云的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广告语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说起著作权法,大家可能都知道,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文学作品,那么广告语属不属于文学作品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广告语是不是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中.
广告语是一种通俗说法,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要从其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角度来看。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作品既要独立创作,还强调一定的创造性。实践中,广告语由于受时间或版面的限制,一般字数较少,在创作高度上受限,如果广告语仅由简单的词语搭配构成,在独创性的认定上会比较困难,因此实际案例中大部分广告语,如“**家居,我心中的家”、“同担风雨,共享阳光”被法院认定缺乏独创性而不被著作权法保护。当然,也有广告语申请著作权法保护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如“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到处盛开着艳丽的鲜花,白云似的羊群浩浩荡荡......一直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法院认为这段文字“在遣词造句、感情表达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提倡广告语原创,避免侵权。
快帮云友情提示:广告语虽然短小,但也是人为编辑创造出来的,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下面想了解更多详情的亲们就来点击快帮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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