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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2019-07-18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首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途径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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