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我们提出四点思路:
1.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1)产业税收优惠
一是软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三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7月底,相关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年底前极有可能出台实施文件)
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创新科技发展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地域税收优惠
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政策,例如江西、浙江、天津、江苏等地都有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新注册公司设立在税收洼地,享受当地的税收扶持,而谷川合作的天津某园区,入驻企业最高可享地方留存的70%-80%奖励扶持!
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公司税收筹划的首选。
2.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
比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6%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公司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6%降为10%,税负明显降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3%的征收率。
3.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
比如,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采用的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最高达到35%,这样使得同样是一元钱的所得,由于所处的收入区间不同而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所以,若能在高利润的年份,通过延期纳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值,则可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
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总说,管理者更需做到知税法、懂税法、用税法,如果这几点做的好,对公司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将为企业发展提供长足的动力。
4.系统化的筹划安排
纳税人在公司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公司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因此在公司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例如,上例中的某综合性经营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分开核算后,装修业务的税负是有所降低的,但因为要求与销售材料业务分开核算,相应得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核算人员,这需要一笔额外的开支。如果分开核算产生的税收收益不足以弥补额外开支,则这项公司税收筹划是不经济的。
又如,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可以在企业筹建初期设为子公司,等到经营利润足够大时再改设为母公司,这样可以使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因利润的增大而增大。但是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出现利润之初便改设为子公司,虽然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小,但是相当于立即获得了一笔宝贵的周转资金,况且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以后获得的税收优惠要用贴现率贴现后才能与早期获得的税收优惠相比较。
再如,企业在进行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的决策时,因为红利在税后扣除,而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应该采取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但是,如果发行债券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则不宜采用。因为太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加大企业的财务负担,削弱企业的再筹资能力,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极易造成企业的“蓝字破产”。这时,虽然企业有了税收收益,但加大的财务风险又降低了企业的市场价值,不符合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的原则。
因此,在公司税收筹划时,要运用风险与报酬的原理及差额分析法对每一纳税方案进行全面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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