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已经没这回事了。国务院2002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确实规定了“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满有效期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予查处。但一直以来,只有个体工商户曾经根据1991年的文件实行了四年一换照的制度,即只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曾经实行过四年有效期限的制度。
2011年11月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四年一换照的制度被删除。同期发布的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也相应取消了“营业执照有效期”一栏。也就是说,从此时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实行有效期制度。
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则从未实行过有效期限制度。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官网公布的新版营业执照图样企业注册局,很清楚地表明现行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均无“营业执照有效期”一栏。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除非自己依法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被工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否则,营业执照长期有效,不存在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以至变成无照经营的问题。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合伙期限”,公司制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国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以及各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在某项许可经营项目后面括号附注的该经营项目“有效期”,均不属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以上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合伙期限”、“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及某经营项目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相应登记的,不影响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而只能认定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而不能按无照经营处理。
2014年3月1日之前,实行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未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或企业年检的,会被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即使未按规定办理验照或年检,只要工商机关未依法作出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其营业执照就仍属有效。
况且,自2014年3月1日始,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被废止,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的,未再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是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个体工商户、企业即使未办理2012年度及之前年度的验照、年检手续,只要工商机关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未作出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就不能再以其未申办验照、年检或年度报告手续为由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句话,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不存在营业执照过期失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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