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提异议,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一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 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为知名商标怎么办?
在国外,提起商标异议的申请人通常以“驰名商标”名义提出,这与我国法律法规不符。对于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已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即使符合驰名商标相应条件,也不应以“驰名商标”名义提出商标异议。
主管机关部门也有义务给予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论述异议理由时:一、证明该异议商标拥有相当稳定的知名度,搜集提供异议商标的使用记录、广告或媒体宣传、销售营业情况、各国的商标注册情况等;二、分析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的扩大保护;三、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材料提供,进一步将其列入驰名商标的保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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