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上海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泛宣传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使您的事业在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市工商局就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二、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缴销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管辖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处于停业或即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参加验照,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六、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不发布虚假广告,不作虚假宣传。
七、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纳税,遵守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流动人口经营者应遵守本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且六个月内限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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