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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呢?

快帮集团  2019-08-27

说道专利申请,就不得不说道和我们一海之隔的日本,那么从日本申请专利需要哪些流程,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下面快帮云的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1 申请阶段
1.1一般程序


1.1.1选择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专利的途径:

(1)直接向KIPO提交申请;

(2)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提交申请;

(3)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专利(排除外观设计);


1.1.2申请文件准备

1、通过PCT 途径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1)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声明(国内书面)

声明中应记载: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②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③国际申请号等信息。

(2)申请文件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申请文件的日文译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 条、第34 条提出修改时的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日译文。

在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 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的情况下,可通过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来代替PCT 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


2、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中应记载: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②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③主张优先权的声明内容以及优先权国家、优先权日等信息。

(2)申请文件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若有必要)等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以使用日文文本或英文文本。

直接提交英文文本的申请文件时,需要在申请时提交日文请求书和英文的说

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必要的附图、摘要,并且在申请提交日起2 个月以内提交日文译文。


1.1.3提交专利申请

(1)直接申请

日本适用在先申请原则,所以越早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巴黎公约途径

自优先权日起12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专利代理人将该项发明创造向日本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

(3)PCT申请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1.2特别事项


1.2.1外文文本申请

外文文本申请制度适用于巴黎优先权途径的日本专利申请以及PCT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但PCT申请不可适用外文文本申请。

利用外文文本申请后,需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的日文译文,如果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内未提交译文,则日本特许厅会发出未提交的通知书,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的日文译文。
2 受理阶段

时间:与交局报告一并提供,一般在当天,最迟隔天下发

收到文件名称:受理通知书
3 初审阶段

审查内容:

检查提交至 JPO 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文件没有满足必要的要求,将会被要求重新修正。

审查结果:

• 初审合格

• 初审不合格,需补正
4 公开阶段

时间:申请案提出后,经过18个月无论审查与否均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早公开(比申请日起算18个月还早公开),通常在申请人请求提早公开约3个月后发明的内容就会公开。

公开文件称为JPO公开公报
5 实审阶段
5.1 一般程序


5.1.1请求实质审查

时间:

(1)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

(2)巴黎公约途径:自日本申请日起3年内

(3)分案申请:自原申请的申请日起3年内,已经届满的,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30日内提出实审请求

(4)如果未在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官费金额:

• 巴黎公约进入的实审官费168600日元+4000日元/claim

• PCT进入的实审官费106000日元+3600日元/claim


5.1.2 收到最初驳回意见/授权决定

时间:一般可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起的9.5个月左右收到1st OA

收到文件名称:最初驳回意见通知书


5.1.3 答复最初驳回意见(意见陈述/补正)

答复期限:

• 外国申请人:自最初驳回意见的发送日起3个月

• 第一次期限延长:可延长2个月

• 第二次期限延长:在第一次延长期限内可再请求延长1个月

修改要求:

• 禁止增加新内容、禁止SHIFT修改

官费金额:

• 第一次延长期限费用:2100日元

• 第二次延长期限费用:2100日元


5.1.4收到最终驳回意见/授权决定

时间:在答复最初驳回意见之后,如果仍然存在缺陷,审查员会发出最终驳回意见

收到文件名称:最后驳回意见通知书


5.1.5 答复最终驳回意见(意见陈述/补正)

答复期限:

• 外国申请人:自最初驳回意见的发送日起3个月

• 第一次期限延长:可延长2个月

• 第二次期限延长:在第一次延长期限内可再请求延长1个月

修改要求:

• 禁止增加新内容、禁止SHIFT修改、禁止目的外修改

官费金额:

• 第一次延长期限费用:2100日元

• 第二次延长期限费用:2100日元


5.2 特别事项


5.2.1请求优先审查

——PPH优先审查申请

·根据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请求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概要:针对两个国家(A国、B国) 的共同申请,如果A国认为可授予专利权,则申请人可以向B国请求优先审查的制度。

所需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决定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授权或认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译文、权利要求对照表 (*若提交的文件为英文,无需另行提交译文)。

·PCT- PPH

概要:如果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被认为可授权,则申请人可以在韩国国家阶段请求优先审查的制度。

所需文件:意见书等复印件及译文、得到肯定的审查结果的权利要求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国际阶段审查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对照表(*若提交的文件为英文,无需另行提交译文)。

 

 6 复审阶段
6.1收到驳回决定

时间:如果在实审期间,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会直接发出驳回决定

收到文件名称:驳回决定书


6.2提复审

时间:自驳回决定副本收到日起4个月内,可提出复审请求

方式:在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进行申请文本的修改,或者不进行修改

官费金额:复审费用是实审请求费用一半以上,三分之二以下


6.3 前置审查/合议组审查

1、前置审查:

条件:在提出复审请求书的同时可以进行修改,在进行了修改的情况下,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进行前置审查

结果: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后无缺陷,可直接发出授权决定,不用撤销原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后仍存在缺陷,则维持驳回决定,交由合议组审查。

2、合议审查:

条件:

• 未进行修改时,由三名复审审查员进行审查。

• 未被前置审查审查员授权时,也由三名复审审查员进行审理。

结果:

• 撤销驳回

• 维持驳回,自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收到日起120日内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 在合议审查中,如果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则可以针对其提出意见书、补正书。
7授权阶段

■ 办登/缴费事项

时间:

• 发出授权决定通知后3个月,授权费缴纳期限不可以延长,但可以补交。逾期补交的话,每过1个月需多缴授权费的3%。逾期6个月,视为放弃授权,不能再补交。

• 自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副本收到日起30日内,缴纳3年的年费

官费金额:

• 年费 6300日元+(权利要求项数×600日元)/3年
8 维持阶段

■ 缴纳年费(第4年及之后年费)

时间:第4年开始可以缴纳1年或几年的年费,每年需要缴纳的年费包括基本费和以权利要求数量计算的费用。可以一次缴纳多年年费,也可以一次缴纳当年年费。

官费金额:见附表
9 其他
9.1 分案申请

时间:

1、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内

2、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只能够在

(1)可以补正的时期;

(2)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4个月内;

(3)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

 在此三种情况之外,不能够进行分案申请。此外,关于(3)所谓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仅限于驳回专利申请不服审判请求前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因此,当前置审查的结果导致决定授予专利权、或者在收到到审判(复审)决定的撤销原驳回决定,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的通知时,不会给予分案申请的机会。

大多数的情况下,收到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的期间实质上是分案申请的最后机会。因此,当希望获得多种形式的专利权时,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此外,关于(3),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的通知后,如果很早就缴纳了专利费,此时,即使没有超出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知起30日的期限,也不能够再进行分案申请。


9.2 申请文件修改

在申请阶段,有几次主动申请修改文件的机会

(1)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

(2)收到第一次驳回通知书后的6个月之内;

(3)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后的6个月之内。


9.3 专利申请类型变更

日本设有申请变更制度,申请人可将一件实用新型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实用新型,申请人也可将其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同样,在实用新型法与外观设计法中也设有变更制度,申请人可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也可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申请。例如,实用新型申请、外观设计在申请日的3年内可以变更为发明申请(但有一些例外情况)。进行申请的变更之后,原申请视为被撤回,合法的变更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在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时,以原申请的申请时间为基准进行判断。变更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的,在计算存续期限时,也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9.4 不丧失新颖性例外

在日本,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情形包括:

(1)有权取得专利者试验的;

(2)有权取得专利者在刊物上发表的;

(3)有权取得专利者通过网络公开的;

(4)有权取得专利者在特许厅长官认可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

(5)违反申请人意愿的公开、共用、刊物发表的;

(6)有权取得专利者在政府机关认可的博览会、展览会上发表的。

 
9.5 费用减免制度

1、减免对象

日本减免制度的减免对象包括个人、法人、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大学或大学的研究者、独立行政法人、公立实验研究机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高校技术转移等不同的类别。

2、减免申请书的提出时机

一般而言,需要在提出审查请求或者缴纳各种费用的同时提出。但是,同时提出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前后相差几天也是允许的。不过,如果想利用自动支付系统的话,最迟在缴费期限之前75天必须提出减免申请。另外,个人申请人只希望减免前三年的年费时,无需提交专利费缴款单,在缴费期限之前提交减免申请书即可。

3、减免条件和相关减免措施

个人:无论日本居民还是外国人,年收入总额不高于150万日元(约合9万人民币),可以享受申请费以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前三年年费全部免除,发明专利4~10年的年费也可以减半缴纳。年收入150万~250万日元(约合9万~15万人民币)之间的情况下,前述各种费用都可以减半缴纳。如果年收入高于250万日元,但是其中不动产所得加上营业所得不满290万日元(约合17.4万人民币),也可以享受发明专利前述各项费用减半征收,但是实用新型专利各项费用不得减免。

法人:日本国内法人需要满足免税条件或者成立不满十年,同时资本金需要在3亿日元(约合1800万人民币)以下,方可获得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前十年年费的半额减免。但是,外国法人想要获得相同的减免,还需要满足净利润(营业收入减去营业费用)为0日元以下的条件。

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即使不满足第2项中的条件,外国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企业主)如果研究开发费超过收入的3%,也可以享受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前十年年费的半额减免。

大学或大学的研究者:高校以及高校的研究者作为申请人,或者高校技术转移的场合,均可以享受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前十年年费的半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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