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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了怎么办?

2016-06-21
“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82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的流程进一步优化,商标申请量有了大幅度增长,2018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就已经达到3142.8万件,累计注册量1939.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上1680.7万件,同时商标撤三案件数量也有了大幅度提升。有些撤三案件是为了正常商业活动需要,有些也成为商业竞争打击对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请商标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一般来说,持标人自行申请商标撤三可能是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量,但很多事时候,会有人提出恶意撤三,在这种情况下,持标人要如何应对呢?面对商标撤三的应对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该商标真的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过,那这枚商标救不回来了;二是如果该商标有在使用,但并不是持续三年使用的情况,那么持标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自己在三年内使用过商标。如果证据没有足够的说服力,那持标人还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2、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3、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4、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6、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7、其他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快帮云知识产权一直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专利咨询、版权登记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代理资质。拨打快帮云知识产权全国服务热线:4008-919-00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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