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商评委做出对商标转让的决定、裁定前,申请人需要使用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的申请。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程序终止。
但是,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转让失败情况
①盗转注册商标:即他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私自盗转注册商标
②个体执照或公司执照未年检:商标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没有参加年检
③印章不符:即注册商标的印章和转让商标的印章不同,则转让失败
④近似商标:商标转让人如果拥有近似商标的话,需要一同转让
⑤商标未注册: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⑥商标未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⑦商标撤三: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⑧商标图样: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⑨商标未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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