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的申请
1、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a、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c、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d、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e、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b、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第一、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第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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