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是清真制品的误认,也有可能造成是产地的误认,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又台,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世界,法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而埃菲尔铁塔呢,又是法国的象征,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所以模仿埃菲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的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态,或者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产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助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属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能和识别功能到底哪个大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一个手枪或手雷形状的打火机,他的外型显然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我买的就是这种形状的打火机,换个形状我就不买了。而如果将一个普通朗声打火机的方形翻盖改成圆弧形,在打火机的侧面翻盖与机身的结合处加一个按钮,再把打火机的则面沿边做一个凹槽,那么这种打火机的可以注册了,这也就是世界上最著 名的“Zippo”打火机的立体商标。
审查方法
1、对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类立体商标的审查类似于平面商标的审查,这种商标的正面照片所呈现出的平面图形可以当作平面商标注册,这个立体标志一般来说就能注册。
2、带有文字或图案成分的商品或包装物外形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类立体商标,不对商品或包装外形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进行审查,只要文字可图案作为平商标可以注册,这类立体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注册中不会指明它接受注册的理由,换句话说,在遇到诉求时再判断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商品包装的外形和商品本身的外型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两类立体商标,审查非常严格,要审查立体商标保护一般性原则和特殊原则的所有。
对于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不必提交立体实物,只需提交能够表征立体形状的图样,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维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注明是"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
在判断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
从主观评价方面讲,该标志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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