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立法基本上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该行为视作商标侵权而通过商标法作出禁止性规定。另一种不是从侵犯商标权角度,它们把禁止商标反向假冒放到不正当竞争法中。
另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把它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已明确地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视作商标侵权行为,所以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可以用商标侵权对其进行规制。
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该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因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虽直接涉及商标使用的行为,却又具有很浓的不正当竞争色彩。
同时使用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还有如下原因:
一方面《商标法》很难做到对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保护;
另一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商标保护在市场上的必然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存在部分规定交叉与重叠的情况,其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有人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水,《商标法》管不到的假冒商标活动,还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
所以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以及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能真正弥补知识产权法律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之法律适用:
既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法律性质,同时接受两部法律的调整,所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必然存在冲突。
那么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损害方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呢?笔者认为,既然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二者存在竞合之处,则可以由受损害方即原商标所有权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对其有利的诉讼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
如果其意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则应着重强调被告未经原告方许可而擅自撤换商标的行为;如果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则应重在证明被告之举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
作为消费者的一方也会成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受害者,那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向行为人提起欺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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