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
行政体系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宗旨
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增强 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
其职能有:宣传、 贯彻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指导和协助会员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 驰名商标;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
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商标的经营管理水平;
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接受中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调查研究;
举办有关社会活动;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版发行商标专业的书籍、刊物。
会员
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为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志创立驰名商标的企业;
二是由国家核准注册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商标协会。
个人会员为有较高的商标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工作者。
中华商标协会会员的构成充分体现了高层次、高水准的特点。
受理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已无)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已无)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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