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摘自:《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C.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既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作为三维标记,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法国, 早在1858年,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经过一段时间销售,吉百利公司的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大家一看到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这时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几个巧克力生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他几个公司因为生产跟他公司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
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此,立体商标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如果在现在,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割,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从1858年到现在的一百多年里,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这80多个国家大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这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但规定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这类国家不多,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吉布提,芬兰等;第三类是未在商标法中明确排除立体商标注册,并在事实上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如希腊、冰岛、奥地利、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秘鲁、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哥斯达尼加,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利比里亚等。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这个东西本身并不是汽车上的一个零部件,与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这辆车是奔驰车。还有"劳斯莱斯“汽车的张开手臂,迎风飞翔的纯银的飞翔女神,麦当劳线条非常圆滑的大"M"等。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又比如伊力老陈酒的酒瓶,瓶子上有凸起"伊力老陈酒"这几个字,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个麻袋装满了烧陶器的泥巴,拿到窑里烧,麻袋烧掉了,剩下的泥巴烧成陶器的形状,这个酒瓶子的形状是一个很特殊的酒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在咱们新疆,伊力特瓶子(不带凸起文字)的外型应该可以成为这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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