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维护注册商标的信誉,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实现的。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形式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擅自实施的行为;第二,主观上一般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第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第四,商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0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意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因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有权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的经济后果。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损失的,工商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或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有权,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的刑事处罚后果。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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