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逐一国家注册;二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下面来详细介绍我国商标在国外的商标保护。
(一)逐一申请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2.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注册所需的有关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
3.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我国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定有商标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成员国,故对欲在《协定》或《议定书》其他成员国内申请保护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在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根据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国际局收到我国商标局寄送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即予以国际注册,并通知该申请指定保护的国籍。
如果该申请在一定期限(按《协定》指定的为1年;按《议定书》指定的为18个月)内未被指定保护国驳回,则该国际注册的商标即自动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且这种保护与商标直接该国进行注册所得到的保护相同。但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协定》为20年;《议定书》为10年)是从商标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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