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新商标法提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是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二、新商标法扩大了注册商标范围
扩大了个人声音可申请注册商标。声音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它既可以是音乐判断,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等,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用自己独特的声音注册商标,有助于以后可以用该商标来进行经营,从而获地更大利益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扩大了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原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要有营业执照才能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将商标权利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和法人,并规定多个商标权利主体可共同享有一个商标专用权。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可以注册立体商标。
扩大了立体和颜色组合商标。将商标客体从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作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即为立体商标。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变化,由此,与商标的其他因素组合这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保证。目前只有颜色组合才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对于单一的颜色,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因此暂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新商标法加大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要是考虑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而非所有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因为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公众差别较大,所有驰名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和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所以说,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四、新商标法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五、新商标法允许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随着实践中将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当事人,设置这一制度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利好。“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既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又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以后,老百姓看到的商标内容将会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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