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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