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
“能够有形式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差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下列合同不得采取电子数据形式: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几种规定,均可使用由合法合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签署对的 电子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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