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在海淀区进行中外合资公司变更,应当依法将北京海淀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准备齐全,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变更。
北京海淀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
(一)应提交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注:(1)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2)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
副本(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正本仅限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提交。
(二)变更名称
(1)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住所
(1)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正本(1)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减少注册资本
(1)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正本仅限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六)增加注册资本
(1)仅限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正本
(七)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2)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八)变更股东
(1)股权转让协议1份(如经人民法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①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正本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注:①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②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④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⑤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①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正本(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4)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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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流程
一、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
除以下情况企业
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集团;
4.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商务委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的店铺除外);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8.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9.注册地址位于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的企业;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二、审查与决定,1个工作日。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发证1个工作日
颁发的证件: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者邮件寄送
北京海淀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理地点: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2层 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4工作日 , 设立登记为3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
1、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查询
2、网上登记进度查询地址http://wsdj.b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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