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在朝阳区对中外合资公司进行变更,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朝阳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进行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才可以进行变更;
北京朝阳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材料
(一)应提交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注:
①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②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②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②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正本仅限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提交。
(二)变更名称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住所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正本①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②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减少注册资本
(1)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正本仅限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六)增加注册资本
仅限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正本
(七)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2)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八)变更股东
(1)股权转让协议(如经人民法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注:
①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④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正本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
①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②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④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⑤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注:
①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④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正本(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4)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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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
经营场所位于朝阳区,且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局登记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1个工作日。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发证1个工作日
颁发的证件: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者邮件寄送
北京朝阳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办理地点: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层 南大厅1-31窗口
办结时限:3工作日
办理进程: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北大厅1-4号窗口
北京朝阳区中外合资企业变更相关政策: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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