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呢?一起看看!
【概念解释】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分为3种,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
【案例简介】
2009年7月31日,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加盖“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甲公司支付了2010年8月1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一直未付。甲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了清算组,成员为甲公司的股东丙和丁,甲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在温州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并于2011年3月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甲公司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截止2011年2月15日公司债务为零;企业负债为0元,债权债务现已清算完毕。剩余资产股东也已分配完毕。嗣后,自然人乙以甲公司在清算期间未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其申报债权,导致其未获清偿为由,将清算组成员丙和丁诉至法院,法院判丙和丁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76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解散,并随后成立清算小组,启动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所欠税款及职工工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向工商部门申报注销登记以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由此可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联系在于,清算是公司由解散到终止的必经程序,解散则是引发公司开启清算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程序开始之前,并未丧失其开展民事活动的资格,其仍可继续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但进入到清算程序后,公司虽然存续,但已经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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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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