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销时留抵税额税务不退税如何入账。入相应的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入费用,用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还是内部凭证(即情况说明)做为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有相关的规定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务不退税的留抵税额,应计入相应的费用为宜。
如果计入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的规定,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或者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不过实务操作当中,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由于存在于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所以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作为凭证更具说服力。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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