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后,被查出偷逃税款会面临什么问题?
我国公司的注销行为呈不断增长的势头,除了因为市场的竞争,优胜劣汰而引发的公司正常注销以外,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引发了一些公司的改制注销。我国公司依法定程序的注销流程通常为:先向国、地税机关提交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报告,先完成国、地税登记证注销后,然后再在工商处注销公司。
虽然公司在注销的过程中,要向国、地税机关提交税务清缴报告,以证明注销前自身的税款已清缴完毕,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后期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已经注销的公司有偷逃的税款未缴。那么,一家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或少缴税款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个人组建的公司注销后被追缴主体
1、被追缴主体:公司
追缴依据:
我国公司依法设立之后,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这种资格一直延续到注销登记结束。我国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所持的立场是公司在其注销之后也就不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了。主体资格的灭失,也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原有的权利、义务,那么税款也就不用清偿。在清算程序当中要彻底结束公司在正常经营时期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而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观点与法制理念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相吻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精神,既然公司主体已被终止,公司资产自然消亡,已无法落实追究对象和追究来源。
公司正式设立后,各位股东将其相应的投资份额转入公司并成为公司资产;公司之财产在清算过程之后按每位股东个人投资所占比例分配。注销程序结束之后,如果此时税务部门发现公司尚有未上缴之税款的,无法要求其履行上缴之义务。
由此可见,公司被注销后,主体资格灭失,已不再具备作为被追缴主体的可能性。
2、追缴主体:股东
追缴依据:
a.通过公司法人人格追缴税款。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之为“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其债权利益同样应受该条保护。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款行为,可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偷逃的税款或少缴的税款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务不清,没有办法进行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应纳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解散终止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通常情况下,个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就是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就申请注销很有可能属于故意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时清算组中股东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不限于其所分得的剩余财产,而是对债权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另外一种情形是,如果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不清算或违法清算,就是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在清算中若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未达到法定的最低公司资金的标准,就违背了资本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涉及追缴税款应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注销程序中的承诺人。注销过程会涉及到两种承诺。
1在向国、地税机关作税务登记证的注销申请时,国、地税机关可能就公司在清缴税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公司作出承诺,此处的承诺主体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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