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款承当问题
一、根据 1、《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 3、《公司挂号管理条例》 二、剖析 公司刊出后债款承当的问题,应当以是否通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规范,区分为合法刊出及违法刊出,二者在刊出后债款承当上的结果天壤之别。 榜首,公司合法刊出是指,公司清算职责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则,在实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刊出挂号的行为。 其间清算程序首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过程: 1、公司闭幕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许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整理债权债款,处理公司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告诉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布告; 3、公司产业在未清偿有关债款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陈述,向工商管理部门请求刊出公司挂号;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实行清算职责,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因而,如公司是通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45条规则进行刊出挂号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除,公司和股东对公司曾经的债款均无需承当职责。 第二, 公司违法刊出,首要是指公司清算职责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挂号部门请求刊出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清算职责人拒不实行清算职责或消沉实行清算职责,而导致公司财物丢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刊出; 2、清算职责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依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则,严厉实行债权人告诉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款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3、清算职责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财物或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变卖企业产业,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派企业财物情况不明; 4、清算职责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刊出挂号。 上述清算职责人的行为归于《公司法》榜首百九十条规则的“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许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闭幕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调整和规则。其间第十八条规则清算职责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贬值、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清算职责人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第十九条规则清算职责人在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办理法人刊出挂号,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妥清算应承当清偿职责和补偿职责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根据。 因而,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刊出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刊出前合法的债款人职责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