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
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
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
第一点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
)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
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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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
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
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
环节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
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
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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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
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
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
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
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
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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