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条件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单位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确属错发、误卸、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申请退运的,可比照(署通[1999]798号文第一条第二款之精神撤消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海关已确定查验(包括已被物流监控部门列入监控和被风险布控)的货物,或者海关认定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在海关实施查验、案件调查前不得直接办理退运手续。
二、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材料
1、《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能证明申请直接退运货物情况和正当理由的有关资料;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进境货物直接退运审批部门
现场海关(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地海关)受理许可申请材料,直属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四、进境货物直接退运审批流程
1、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现场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现场海关予以受理;
2、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退运的,制发《关于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关于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进境货物直接退运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5、《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文)
6、《海关总署关于补充修改直接退运货物审批及操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署通[2000]256号文)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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