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是指按照我国的法律而设立在我国境的公司,一半投资者为外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和他人。因为不同于其它的形式的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外企,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以在我国的外企也是有一系类流程要走的。那么注销外资公司又有哪些流程和材料呢?外资公司注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结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准备材料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三、提交备案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开始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应该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应由自然人的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6、注销文件
7、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五、外资公司注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不同的行业而有不同的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的情况,可能会被要求退返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归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注重。税务注销过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最不可控预料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成功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处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处置问题相应比较难办,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色各样的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妥善的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停工等所任参与纠纷的事件以作用;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应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商讨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开展新的经营,签署新的与筹备有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署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一直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六、外资企业类型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率不同,以及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可以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点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应采取有限责任义务公司的组织模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点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硬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点是: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所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所约束。外资企业必须遵从中国的法律原则,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事情;另外国家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外资企业合法利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享有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的情况下,根据社大众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收缴,并给予相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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