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的各种情况繁杂,税务局对已经实施工商注销的公司进行税务处罚情况也很常见,企业常因企业主不重视或办税人员一知半解,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而且极易引发一些不该发生的后注销行政管理行为。
大家一般都知道注销分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企业税务管理的终结以哪个注销为准,两类注销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到底我们要以哪个为准去终结税收征管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局。由此,工商注销为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及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消灭的最基本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登记仅是方便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而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设定或终止的效力。
也就是说,就算税务注销了,即使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只要工商还未注销,该要纳税的还是要纳税。但如果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了(工商注销),即便税务登记还在,一般情况下那也是不能再进行税务管理的。
税务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现在我们知道,税务注销并不产生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效力。然而在实践中,税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税务管理的终结基本都以税务注销为基准。而且只要公司作为一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主体仍然存在,税务部门对其涉税行为就有义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税务注销的公司,只要工商尚未注销,发现其有涉税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查处。如果该公司进入到清算程序或企业破产程序,那么所欠的税款要作为债权进行申报,绝不能税务一注销就算完事了,而应随时关注公司的动向。
注意:对于税务注销而工商未注销公司,一旦发现其遗漏的涉税事项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话,还必须尽早移送司法机关,否则有可能使税务人员涉嫌包庇犯罪甚至渎职犯罪。
工商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工商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活动主体的消失,因此其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涉及到该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都应终止。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超过三十天,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法人实体依然存在,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结束。
通常来讲,工商已注销的公司,税务登记肯定已经注销了。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特例,工商注销了好多年,公司原股东办理另一家投资企业时发现原公司的税务登记还在并且存在大量违章。要想去除这些违章,以便原股东的新税务登记不被阻碍,很多税务部门采取的常规手段就是罚款。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主体都不存在了,税务局对谁执法?难道对一个“死人”罚款?看似可笑,但这种例子在税务部门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有些税务部门还让一个已经工商注销的公司再去领取发票补开注销前未完结的业务,并且补缴相应的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已工商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要为公司原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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