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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2019-01-23

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对于这些疑问,接下来快帮云就带着大家来看看。

 

1、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3、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答: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4、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6、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答: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7、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8、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9、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10、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答:由于工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11、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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