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作为特殊的商业组织的形式,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财产保护、国际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被业界称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马绍尔、开曼群岛、萨摩亚群岛、百慕大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当地居民或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以BVI公司为例,实现海外上市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构架中,都可以见到BVI公司的身影而BVI公司在其中起到的是关键性的做用。那么,是不是可以用使用BVI公司直接上市呢?
其实是不能的。BVI公司能否上市,在哪上市?这些是由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的。由于BVI公司透明度差,亦无须递交账册和周年报表,因此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不接受BVI公司直接上市,即BVI公司并不是在所有国家都可以上市的。
因此,BVI公司无法在香港上市。但是可以先注册BVI公司,然后用BVI公司做股东,注册香港公司,再对香港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这样便可以达到在香港上市的目的。
同理,若在美国纳斯达上市,可以先注册一个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为股东注册开曼公司,对开曼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在美国上市。
在国内公司的海外上市的构架中,基本都是以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主体,再控股国内企业。假如开曼公司百分百拥有BVI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那么可以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可以使从事不同业务间的公司彼此独立,不被彼此牵累。
另外,BVI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可以在多个离岸注册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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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
◆ 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
◆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
◆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
通过BVI公司上市,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BVI公司在海外筹集外汇资金的问题,在筹集及偿还的过程中,不能违背中国有关外汇管制的法律规定。其次,在外资收购国内企业时,应按照该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收购。此时,该企业的原始股东面临缴纳大笔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应慎重处理。如国内公司中有国有资产,应在充分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兼顾公司海外上市的大原则,慎重处理。
最后,在BVI公司及海外控股公司的构架设计中应该注意,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终极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上市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把某些股东位置进行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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