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3号
京ICP备16051929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京B2-20190686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1608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110108201904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11010820210015
客服主管
赵经理
客服主管
吴经理
快帮云 4008-91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