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应该知道一般分公司注册都会设立在其他市区,且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还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大家就有疑问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到总公司的所在地报备吗?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还要知道,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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