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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给电商平台敲响警钟

2019-06-23

       1682亿!2017天猫“双十一”又一次刷新交易记录!哈哈,这是又到了买买买的季节,相信小伙伴们和快帮云(www.kbyun.com)小编一样,也忍不住剁手了吧!


随着电商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享受这种足不出户就能轻轻松松网上购物的生活了。但是电商在横向纵向领域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往往遭到侵害!很多消费者的权益在遭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小编将通过下面的案例给大家来解惑:


姜某是一位网络购物爱好者,其通过A公司经营的网购交易平台,在该网站入驻的B商家经营的旗舰店和C商家经营的专营店分别购买了两种品牌的茶油并分别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当姜某收到上述货物后,对其质量产生怀疑,故其委托上海市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述茶油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两种茶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属于掺假商品。讲到这里,小伙伴们肯定会有这样的疑问了:姜某买到了假货,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小伙伴小a:如果我是姜某,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赔偿我的损失,这笔交易是平台促成的,要是没有平台介入,我也不可能买呀,那就不会有后面的事了呗!


小伙伴小b:如果我是姜某,我肯定找商家B和C,这个茶油是由他们买给我的呀,我不找他找谁!


小伙伴小c坐不住了:如果我是姜某,我肯定两个都找,这次交易他们都参与了呀,虽然商品不是A公司直接卖给我,但是他就是该负责任。


针对小伙伴们的各种看法,小编特意请教了律师大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大神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驻平台的商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商家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及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平台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于入驻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无预见和判断能力,法律法规亦未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对网络销售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A公司已经尽到了上述义务,姜某应该起诉商家B和C。最终审理法官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做出A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而姜某的损失应由商家B和C来承担。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虽然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交易,但是对于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商家应具有诚信经营的良好品质,遵纪守法。


与此同时,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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