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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组织和欧盟成员国商标注册的互补和转化

1905-07-09
关键字:欧盟组织,欧盟成员国单一注册,互补,转化 工作中,常有商标申请人问道:既然欧盟各成员国有独立的商标注册组织,那是否注册了欧盟商标就不能在各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欧盟注册商标是否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审查?是否在各成员国本国注册商标在各国受保护效果优于欧盟组织注册商标? 针对该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聊聊欧盟组织和欧盟成员国注册的互补和转化关系。 一般对国际商标注册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通过欧盟组织注册商标是在欧洲部分国家获得商标权保护最经济的途径。欧盟,即欧洲联盟组织简称,目前该联盟有28个成员国,分别为: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英国、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 欧盟组织有独立审核商标申请、确认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权能。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欧盟组织和各成员国单独商标注册审查流程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任何审查方面的监管或其它关联关系。相对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瑞士国际局只是起到一个中转商标申请至各个成员国、即中介的作用,这与欧盟组织的权能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就商标来说,欧盟组织是具有商标授权实权的机构,该组织独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独立进行商标审查,并独立下发专门的欧盟商标注册证。 而关于欧盟的28个成员国,除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联合设立了比荷卢一个联合区域商标注册组织外,其他各成员国国内均设有本国独立的知识产权官方机构,能够接收本国单一注册申请,单独审查并下发本国商标注册证。 因此,可以向大家确切说明的是,在欧盟整个商标注册流程中,欧盟组织与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机构并没有任何分工配合关系。即使保护范围有重合,但如果商标申请人在欧盟各成员国已经注册了单一国家商标,商标权人再次通过欧盟组织注册商标是完全可以的,反向亦然。 那么,既然欧盟和各成员国独立受理并授权商标注册,是否各成员国特殊保护本国商标注册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来说,只要欧盟组织稳定存在,各成员国未退出该联盟组织,则通过欧盟注册获授权的商标在各成员受保护力度理论上与各国单一注册完全相同。 尽管各自商标审查、授权确权独立,不可否认的是,欧盟和各成员国注册存在着优缺势互补关系。 相对于各成员国单一注册来说,欧盟注册有各成员国单一注册无可比拟的优势,即申请注册一次,成功授权后,商标即可在28个成员国内同时享受与各国单一注册等同的保护。该优势使得欧盟组织商标注册备受国际商标权人青睐,而各成员国单一注册则相对非热门选择。 但单一注册不受热捧不代表没有存在的价值。事实上,欧盟注册也存在着相对突出的劣势,即,商标申请注册后,基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在先权利均可对欧盟注册申请提起异议。这种缺陷导致了通过欧盟组织注册商标被异议的风险远高于各个成员国单一注册。一旦有第三方基于任一成员国在先权利提起异议,则欧盟商标争取商标权时间及成本会大幅增涨。在商标未成功注册前,事实上导致了在28个成员国商标权均同时不被授权。而这一注册难度相对大的缺陷,可由单一国家商标注册异议风险相对小的优势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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